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解析:技术合同
非法垄断技术、防碍技术进步、分割他人技术成果情形的技术合同无效。
1.不属于无效的情形:
(1)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授权,法人承担;未经法人授权,科研组织成员承担。
(2)未经过审批或取得行政许可。
2.技术合同的解除:延迟履行,催告后30日仍未履行的;
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超过30天的,届满后提出。
3.★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4.专利申请权:
5.技术秘密:自己使用、普通许可不需要对方当事人同意;转让、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应当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
6.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
【补充】技术入股联营,但不参与经营管理,以保底条款形式约定对方支付其技术价款,视为技术转让合同。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在办理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可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撤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但在办理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后,则不得因此请求解除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由于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3)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效力。
(4)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不具有独立实施的条件,以一个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可以认定为自己实施,另有约定的除外。
(5)当事人不得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标的是已经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的技术为由主张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