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解析:建设工程合同
1.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
合同无效 | 承包人无资质或超越资质;借资质;未招标。合同无效,需根据验收情况付款 | |
处理 | 验收合格 | 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
验收不合格 | 修复验收合格后,评述承担修复费用or不合格时,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
2.分包和转包
分包 | 经发包人同意+有资质+不得再分包+主体自行完成→总承包人与第三人连带责任 |
转包 | 不得全部转包或将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
3.竣工日
经验收合格 |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 | 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
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 | 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 |
4.垫资与工程欠款:
垫资 | (1)垫资:没有约定→按工程欠款 (2)利息:有约定(不能超过同期人行同类贷款利率)→没有约定,无权请求支付利息 (3)应付款时间未约定的: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诉之日 |
5.★优先受偿权:
前提 |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催告仍不支付 |
范围 | 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
行使 | 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总结】买受人>承包人>一般的抵押权 |
期限 | 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