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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解析: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出租人

责编:刘建婷 2019-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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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解析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出租人

1.【必背】索赔权: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

2.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的情形:

(1)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2)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出)租人催告,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3.维修义务:承租人履行维修义务。

4.【必背】风险: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必背】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6.【必背】损害赔偿: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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