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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解析: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解除

责编:刘建婷 2019-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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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解析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解除

1.【必背】售后回租: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2.【必背】出租人未获许可仍有效: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3.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4.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5.合同解除:

出租人

【必背】

(1)非法处置: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2)不付租金,按约解除: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3)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

承租人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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