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解析:租赁合同
1.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2.★不定期租赁:①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
②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合同法仍不能确定;
③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双方均可随时解除
3.义务:
(1)出租人:维修义务。因维修影响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2)承租人:①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
4.【必背】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5.房屋租赁合同
(1)房屋租赁的无效:无证违建、未批临建、超使用期租赁
【注意1】不可请求租金,但可要求参照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注意2】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登记不影响生效
(2)★优先权:
①【必背】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在出卖之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
②优先购买权的例外:房屋共有人、房屋出卖给近亲属、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第三人善意购买。
6.租赁合同的解除
双方解除 | 不定期租赁 |
出租人解除 | 未经同意转租;逾期不付租金;承租人不按用途使租赁物受损 |
承租人解除 | 租赁物毁损;危及承租人安全,即使订立时承租人明知此情况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