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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解析:承诺
1.以信件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限:信件载明的日期→投寄的邮戳日期
以电报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生效: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此时一般合同成立。
3.承诺可以撤回,不得撤销。
4.★新要约:
分类 | 一般 | 例外 |
迟延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 | 新要约 | 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有效 |
迟到承诺:承诺期限内发出,其他原因导致迟到 | 承诺有效 | 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不接受 |
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 | 新要约 | |
受要约人作出非实质性变更 | 承诺有效,以承诺为准,除非及时反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