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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解析:留置权
1.特点:限于动产,双方可约定排除。
2.条件:
(1)合法占有动产,如加工承揽、运输、保管、仓储、行纪合同中产生。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可产生。
(2)债权已届清偿期。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针对自然人);但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3.留置权的实现:给期限(约定→宽限期2个月以上,除非鲜活易腐等) →逾期,拍卖、变卖优先受偿
4.★顺序: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留置权最优先。
5.消灭:债权消灭、另行提供担保并被接受、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