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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抵押权的特性

责编:刘建婷 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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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抵押权的特性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抵押权的特性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汇总

不可分性

(1)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2)抵押物被分割或转让,抵押权人可就分割或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3)债权转,抵押转

物上代位性

【必背】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抵押权是最理想的担保物权。(不转移占用,不影响使用,债权人不必为保管抵押物付出成本。可行使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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