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时设立)
1.创设取得:
无偿划拨 | 情形 | 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①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③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
期限 | 无期限 | |
其他 | 取得时,需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处置该土地时,需补交或扣除土地出让金 用于出资时,如不能办理土地变更手续,视为未履行出资义务。 | |
有偿出让 | 方式 | 经营性用地和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 |
期限 | 居住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余50年: | |
续期 |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其他需在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 |
2.移转取得: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 | (1)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 ①属于房屋工程: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②属于成片土地:形成工业用地或建设用地条件。 ③如房屋已建成,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
划拨的地转让房地产时 | 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
转让禁止情形 | 取得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查封或被限制权利;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权属有争议;未领取权属证书。 |
3、终止(收回):⑴公共利益需要; ⑵旧城改建; ⑶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未批;
⑷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 ⑸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