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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建设用地使用权

责编:刘建婷 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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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时设立)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汇总

1.创设取得:

无偿划拨

情形

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①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③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期限

无期限

其他

取得时,需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处置该土地时,需补交或扣除土地出让金

用于出资时,如不能办理土地变更手续,视为未履行出资义务。

有偿出让

方式

经营性用地和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

期限

居住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余50年:

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其他需在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

2.移转取得: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

(1)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

①属于房屋工程: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②属于成片土地:形成工业用地或建设用地条件。

③如房屋已建成,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划拨的地转让房地产时

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转让禁止情形

取得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查封或被限制权利;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权属有争议;未领取权属证书。

3、终止(收回):⑴公共利益需要; ⑵旧城改建; ⑶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未批;

⑷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 ⑸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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