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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1.先占:无主动产(包括天然的无主物和抛弃物)
2.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漂浮物)
返还 | (1)及时通知或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发布招领公告6个月后归。 (2)支付必要费用,可不支付报酬(除非悬赏) | |
不返还 | 不支付费用和报酬 | |
转让给第三人后的追及方式: | ||
找拾得人 | 请求赔偿 | |
找受让人 | 时间 | 知道起2年 |
处理 | (1)私下交易取得:权利人可无偿要求受让人返还 (2)公开交易取得(拍卖、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权利人付费要求受让人返还 |
3.添附:
附合(密切结合) | 不动产+动产 | 归不动产所有人 |
动产+动产 | 价高者得or按价值共有 | |
混合(混杂难识别) | 价高者得or按价值共有 | |
加工 | 加工者得,除非加工价值明显低于材料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