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制度
1.无权处分的基本理论(P45)
债权行为:合同有效 物权行为:效力待定
无权处分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有效。
2.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不购成善意。
(1)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2)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3)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4)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5)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6)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
3.善意取得制度
条件 【必背】 | 1.善意: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事后知道仍属善意。 2.有偿: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 3.已取得并公示:动产看交付、不动产看登记 |
构成要件 | 1.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2、转让人无所有权。3、善意。4、合理价格。5、所有权已转移。 |
后果 | 1.受让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所有权(物权);在交易中发生,基于法律行为取得。 2.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
限制 | 遗失物、漂浮物、埋藏物、盗窃物等不适用该制度;他物权适用★ |
【链接】运用善意取得制度: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取回权限制、合伙企业的财产完整性、公司出资时以没有所有权的财产出资、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破产法中善意取得与取回权的结合、票据的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