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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共有
共有
1.类型:约定→家庭关系等为共同共有→其他为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对外偿还债务后,不存在互相之间的追偿问题。
2.共有份额的确定:约定-出资额-等额
3.按份共有VS共同共有
| 按份共有 | 共同共有 |
重大修缮或处分共有物★ | 约定→份额2/3以上 | 约定→一致同意 |
处分份额 | 可以转让,优先购买权, | × |
收益及占有 | 按份额占有 | 共同占有 |
费用 | 约定→份额负担 | 约定→共同负担 |
债权债务★ | 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 对外连带,对内共同 |
根据法律术语的一般用法,称以上者,含本数。
4.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1)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2)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
(3)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4)转让人未通知,至迟为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