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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共有

责编:刘建婷 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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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共有

共有

1.类型:约定→家庭关系等为共同共有→其他为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对外偿还债务后,不存在互相之间的追偿问题。

2.共有份额的确定:约定-出资额-等额

3.按份共有VS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重大修缮或处分共有物★

约定→份额2/3以上

约定→一致同意

处分份额

可以转让,优先购买权,

×

收益及占有

按份额占有

共同占有

费用

约定→份额负担

约定→共同负担

债权债务★

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对外连带,对内共同

根据法律术语的一般用法,称以上者,含本数。

4.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1)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2)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

(3)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4)转让人未通知,至迟为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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