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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1.交付的种类:(现实交付《最典型》和交付替代)
交付替代方式 | 当事人 | 核心识别标志 | 物权转移时间 |
简易交付 | 两方 | 买方已占有(借、租)后买 | 法律行为(买卖合同)生效时 |
指示交付 | 三方 | 购买前为第三人占有 | 通知到达第三人时 |
占有改定 | 两方 | 卖方先卖后借(租) | 借用(租赁)合同生效时 |
2.【必背】规则:
交付生效 | 总规定 |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质押 | 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 |
登记对抗 | 特殊动产所有权 |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交付对抗登记 |
抵押 | (1)以生产设备、存货、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存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浮动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