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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责编:刘建婷 201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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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种类法定、内容法定

《物权法》所称“法律”,仅包括 “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

2.客体特定原则:又叫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个所有权,可存在多个所有权人,也可成立多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3.★物权公示原则:

【注意】合同生效一般看合同签订(成立)的时间,物权生效按照下述的原则处理。

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如果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

【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物权公示的效力:物权移转效力(公示生效和公示对抗)、物权推定效力、公信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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