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1.★中止VS中断:
原因 | 发生时间 | 效果 | |
中止 | 客观因素:(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没有法定代理人或继承人、权利人被控制) |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 暂停 |
中断 | 主观因素: (1)权利人提起诉讼(类似8个);口头起诉也算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担保、请求延期、制定清偿计划) | 诉讼时效进行中 | 清零 |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诉讼时间中断)
一般★ | (1)直接主张:签字、盖章或证明文书到达; (1)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 (2)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2)发送数据电文:到达当事人 |
金融机构 | 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 扣收欠款本息 |
下落不明 | 在级或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 |
3.特殊规定:
对同一债权的部分债权主张 | 部分及于其他 |
对连带债权、债务人中一人主张 | 一人及于全体 |
代位诉讼 | 一箭双雕 |
债权转让 | 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中断 |
债务承担 | 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中断 |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 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