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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种类
起点 | 年限 | 情形 | |
普通 |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 2年 | 除适用短期、长期诉讼时效以外的 |
短期 | 1年 | 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智) ②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商) ③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蠢) ④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猪) | |
长期 | 4年 |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 |
最长 | 权利被侵害时起 | 20年 | 所有合同,最长诉讼时间适用时效的延长,不适用中断中止等规定。 |
2.起算:
(1)附条件或附期限: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
(2)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或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未定有履行期限:宽限期届满(若债务人明确拒绝:则自明确表示不履行之日起算);
(3)侵权行为:伤害明显为受伤之日;伤害当时未发现为确诊之日;
(4)请求他人不作为: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时起算。例如要求他人保密。
(5)赔偿: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
(6)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