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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责编:刘建婷 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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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种类

起点

年限

情形

普通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2年

除适用短期、长期诉讼时效以外的

短期

1年

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智)  ②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商)

③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蠢)  ④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猪)

长期

4年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最长

权利被侵害时起

20年

所有合同,最长诉讼时间适用时效的延长,不适用中断中止等规定。

  2.起算:

(1)附条件或附期限: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

(2)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或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未定有履行期限:宽限期届满(若债务人明确拒绝:则自明确表示不履行之日起算);

(3)侵权行为:伤害明显为受伤之日;伤害当时未发现为确诊之日;

(4)请求他人不作为: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时起算。例如要求他人保密。

(5)赔偿: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

(6)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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