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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诉讼时效的概念

责编:刘建婷 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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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诉讼时效的概念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概念

1.诉讼时效届满:不丧失起诉权,但丧失胜诉权(债务人主动提出、一审期间提出、法院不主动),时效具有强制性。

2.不适用诉讼时效:(1)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 (2)兑付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

【必背】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必背】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期间超过,不丧失起诉权和实体权利。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期间一过,丧失实体权利;

除斥期间法院可以主动审查;为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4.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提出的,人民法院一律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时效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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