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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代理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
1.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其行为包括申报行为、申请行为、诉讼行为。
2.不得代理的行为:人身性质(如立遗嘱、结婚等);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如表演、讲课等);违法行为。
3.代理权的滥用VS无权代理
代理权的滥用 |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无效、连带责任) |
无权代理 |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
【注意】越权代理≠越权代表:越权代理属于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越权代表订立的合同属于有效的合同。
4.★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相对人善意+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空白合同书或曾被授予代理权)→ 代理有效,被代理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