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2】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1.★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合同 | 单方行为 |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 1.有法定代理人帮助、纯获益、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有效 2.其余:无效 | 无效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 1.有法定代理人帮助、能独立实施的、纯获益:有效 2.其余:效力待定 | 无效 |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 可撤销、可变更,双方都有权利撤销。 | |
欺诈、胁迫 | 1.损害利益:无效 2.不损害利益:可撤销 | 无效 |
乘人之危 | 可撤销、可变更 | 无效 |
无权代理 | 效力待定 | 无效 |
恶意串通;违反公序良俗、法律或公共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违反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和法律禁止经营 | 无效 “法律”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但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即民事行为不因违反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而无效。 (2)此处的“法律”特指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规范”,并非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律无效。 【注意】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合同有效 |
2.欺诈VS胁迫VS乘人之危VS重大误解VS显失公平
(1)受欺诈而为:故意导致对方错误认识而为。知假买假不构成
(2)受胁迫而为: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
(3)乘人之危而为:处于危难境地+被动作出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利益
(4)重大误解:较大损失。不包括对动机、价值的错误认识
(5)显失公平:以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种类: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订立不损害利益的合同行为,乘人之危的合同行为
(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法院、仲裁机关不主动干预。
(2)撤销权属于形成权。
(3)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1年内行使(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注意】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4)一经撤销,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不需要主张或是否经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