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法律渊源
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知识点2】法律渊源
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较高法律效力。选举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1)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调整普遍性的社会关系,如《刑法》、《民法总则》。
(2)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调整某一方面社会关系。如《公司法》、《证券法》。
【解释1】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抵触基本原则。
【解释2】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可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1)为执行法律的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2)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4.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保、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法规。
5.规章
(1)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制定
(2)地方政府规章: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保、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规章。
(3)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司法解释。是较高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
较高法院和较高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者决定。
7.国际条约或协定。
【解释1】我国的法律渊源承继成文法传统,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
【解释2】法律效力等级:(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