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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个人从挂牌公司获取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24年第8号公告中规定了挂牌公司的代扣代缴政策。具体而言,对于个人持有1年以内且尚未转让的股票,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直到个人转让股票时,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并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然后划拨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拨给挂牌公司,并要求挂牌公司在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个人则应在资金账户留存足够的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于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该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而股权登记日在该期间内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则按照该公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