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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企业资金拆借利息如何税前扣除?
【回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时,不应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得出的数额。因为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的要求具体情况,企业在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需要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相关通知,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得出的部分,超过部分则不能在当期和以后年度进行扣除。具体比例如下:金融企业的比例为5:1,其他企业的比例为2:1。
如果企业能够提供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那么该企业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