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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试知识点:证券投资基金(8)

责编:胡媛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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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考生在备考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希赛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证券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试知识点:证券投资基金(8),希望对大家备考证券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会有帮助。

61.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符合下列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62.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63. 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64. 私募基金募集程序: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

65. 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66.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季度是10,年度是4”

67.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基金的投资情况;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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