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为促进成品油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现将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
二、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
三、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四、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公告所列油品,在公告发布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6月30日
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
成品油消费税是指对生产、销售和进口的汽油、柴油等成品油品种征收的一种税收,其征收范围包括国内外生产和销售的相关产品。
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生产:对于在境内原油加工生产的汽油、柴油等成品油品种,需要征收消费税。
2.销售:对于境内销售的成品油,无论是由国有经济单位销售还是由非国有经济单位销售,均需缴纳消费税。
3.进口:对于进口的成品油,也需要缴纳消费税。需要注意的是,成品油消费税的税率根据不同品种而有所区别,例如汽油消费税税率高于柴油消费税税率。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用途的油品,例如航空煤油等,也有不同的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