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无论适用的征收率是多少,均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满足上述免税条件,但纳税人放弃免税优惠(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放弃增值税免税),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入超过上述免税条件的,按下列原则纳税:
①凡是适用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②适用5%征收率的,按5%征收率正常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小税种优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残保金优惠
1、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注:这样规模的企业通常都是小企业或微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