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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经济法新增增值税退税规定

责编:邓洋洋 202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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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政策落地实施,有助于缓解资金压力,支持企业扩大投资,促进技术装备升级,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2023经济法新增增值税退税规定

(1)自2021年4月1日起。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2)自2021年4月1日起,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3)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办理期末留抵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②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④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4)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5)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6)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7)自2022年7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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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税方式及范围

(1)适用范围

该退税政策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经营的企业。

(2)退税方式

2023年起,企业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获得退税:现金退税和抵扣退税。

现金退税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后,在一定时间内直接获得相应金额的退税。抵扣退税是指企业将符合规定的增值税进项抵减应纳增值税,并在下期申报时进行结转或补缴。

(3)条件

申请享受该项政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注册时间不少于1年;

2.纳税信用良好,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3.申请的退税金额不得超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总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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