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发票一般是指在国家税务总局监督下制作、设计、印制,仅供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购货使用。它不仅是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的重要会计凭证,也是记录卖方纳税义务和买方进项税额的法定凭证。它是增值税核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法定专用发票。
二、专票不能抵扣的四大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由于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导致的,也就是增值税抵扣环节到此结束了,那么企业就需要承担这部分增值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企业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是由于企业内部管理不善而导致企业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毁损,以及企业因违法违规导致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等情形的发生。这些非正常损失是由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其形成的损失只能由企业承担,则增值税进项税部分不得抵扣,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例如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由于一般纳税人购买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是很难界定接受服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取得的餐饮增值税专用发票,因难以确定是因私消费,还是因公消费,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