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年限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根据实际使用时间和性质确定。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根据机器设备的使用年限、使用方式、品质等方面的考虑确定。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根据运输工具的种类、使用年限、保养情况等方面的考虑确定。
5、电子设备,为3年。根据电子设备的使用年限、技术更新速度等方面的考虑确定。
如果是取得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可以确定已使用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无法确定已使用年限的,根据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再跟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二、固定资产折旧计算
固定资产折旧计算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其中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是加速折旧法中常用的两种方法。它们的计算公式如下:
1、年限平均法
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2、工作量法
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3、双倍余额递减法
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100%;
年折旧额=每个折旧年度年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年折旧率;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4、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额=(预计使用寿命-已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年限×(预计使用寿命+1)÷2]×100%;
或者: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