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根据最新规定,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适用于以下情况:
1. 纳税人购买的运输服务发生了增值税税额;
2. 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了增值税;
3. 纳税人持有有效的运输发票。
二、抵扣条件
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的抵扣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人需要提供有效的运输发票;
2.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运输企业;
3.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4.抵扣的增值税必须是合法的、真实的税额。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6.申报抵扣增值税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另外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对填写内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运输费抵扣增值税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二)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营改增以后,运输企业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低于500万元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对外提供运输服务,开具普通发票,按照征收率3%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