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六税两费”优惠。
按照政策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三类主体均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根据财税10号公告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的需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
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税前扣除
1、高新技术企业加计扣除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广宣费税前扣除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化妆品制造或销售、药品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允许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下年纳税年度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