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财政局关于明确2022年度清远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事项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以下简称《规定》)、《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1号)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22年度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将2022年清远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分要求
会计人员2022年度应完成不少于90学分的继续教育学习,其中公需科目学分不少于30学分,需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2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学习指南的通知》要求完成;专业科目学分不少于60学分。2022年度公需科目及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确认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30日,过期不办理补学补登。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学位学历教育的人员,如在校学习期间取得初级会计专业职称证书,在校学习期间无需进行继续教育;毕业当年可上传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确认毕业当年继续教育学分。
二、专业科目学习内容
会计人员2022年度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内容如下:
(一)《广东省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及相关内容;
(二)《会计法》《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会计职业道德课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应用指南相关内容;
(四)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及相关内容;
(五)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相关内容;
(六)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内容;
(七)管理会计相关内容;
(八)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相关内容;
(九)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
(十)会计信息化相关内容;
(十一)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自身需要自行选择学习相关内容。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会计人员按照单位(居住)所在地财政部门政策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各地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督促会计人员尽快完成信息采集工作,督促本辖区施教机构与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及时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确保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顺利开展。
四、市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形式及学分登记管理
市属单位应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s://kj.czt.gd.gov.cn,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进行信息采集并按时间完成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在服务平台上完成信息采集后(如以前年度已经完成信息采集,请做好相关信息更新),在服务平台上开展2022年度继续教育学习或申请学分折抵。2022年市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形式及学分确认方式详见附件。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学习的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一)公需科目学习。市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形式为远程在线学习。会计人员登录“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模块,在该模块中,点击“继续教育—学习资源—公需课”进行在线学习,会计人员需完成相关课程学习并进行考试后方可获得公需课学分。
(二)专业科目学习。市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形式可采用参加培训、发表论文、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多种方式完成,具体内容及学分折算标准详见附件,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1.通过参加远程在线学习完成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24小时。会计人员登录“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模块,在该模块中,点击“继续教育—学习资源—专业课”选择远程培训机构完成年度专业课培训。(远程培训机构名单经财政部门备案通过后将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中公布)
2.通过面授方式完成继续教育,面授学习时间不少于3天。由市属单位自行选择符合资质的面授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并由单位自行录入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记录。如委托高等院校、市级以上会计类行业协会等机构采取面授方式进行继续教育的,由高等院校、市级以上会计类行业协会进行面授机构备案后录入学分。继续教育管理相关事项仅需在线提交电子版资料,无需另行提交纸质资料。
3.通过申请学分折抵的方式完成继续教育,需在线提交相关材料。需由会计人员自行申请,财政部门确认的事项,会计人员登录“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模块,在该模块中,点击“继续教育—折算学分申请”选择相应的申请学分事项进行申请。相关材料仅需在线提交电子版,无需另行提交纸质资料。
附件:《2022年市属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形式及学分确认方式》
清远市财政局
2022年5月19日
附件:
2022年市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形式及学分确认方式
序号 | 学习形式 | 确认学分分值 | 学分确认方式 | 提交材料 |
1 | 参加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的面授继续教育培训 | 每天折算为20学分。 | 用人单位注册单位账号;上传培训计划,报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复核通过培训计划后,用人单位导入培训人员名单确认学分。 如由高等院校、市级以上行业协会等开展培训的,可由培训机构备案后代为录入。 | 用人单位发布的培训通知。(扫描件) |
2 | 参加“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市本级”区域备案的远程施教机构继续教育培训 | 在线学习,每小时折算为专业科目2.5学分。 | 施教机构直接回传,会计人员无需申请。 | 无。 |
3 |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学位学历教育 | 在校期间取得初级会计职称证书的,无需进行继续教育;毕业年度申请继续教育,确认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无需再进行公需课学习)。 | 于毕业年度申请继续教育,由财政部门确认。 | 毕业证(学位证)电子版(扫描件)。 |
4 | 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 | 每通过一科确认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无需再进行公需课学习)。 | 在广东省内参加考试的,由省财政厅录入,会计人员无需申请。 在广东省外参加考试的,由会计人员自行申请,财政部门确认。 | 1.无。 2.提交带身份证信息的成绩单截图。(电子版成绩单) |
5 | 通过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等国家资格目录清单中列明的会计类相关资格考试 | 每通过一科,确认为通过专业科目90学分。 | 由会计人员自行申请,财政部门确认。 | 提交带身份证信息的成绩单截图(电子版成绩单)。 |
6 | 承担省财政厅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科研课题,课题结项 | 独立承担确认为专业科目90学分; 与他人合作完成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专业科目90学分,其他参与人折算为专业科目60学分。 | 由会计人员自行申请,财政部门确认。 | 结题书等有效证明材料1份。(扫描件) |
7 |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 独立发表:每篇论文折算为专业科目30学分; 与他人合作发表:第一作者折算为专业科目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专业科目10学分。 | 由会计人员自行申请,财政部门确认。 | 报刊封面、目录及论文内页。(扫描件) |
8 | 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 独立出版:每本折算为专业科目90学分; 与他人合作出版:第一作者折算为专业科目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专业科目60学分。 | 由会计人员自行申请,财政部门确认。 | 书籍封面、封底(包含书号)。(扫描件) |
9 | 参加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 每年折算为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无需再进行公需课学习)。 | 由省注协继续教育系统回传,会计人员无需申请。 | 无。 |
10 | 完成省财政厅组织的《广东省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及相关测试并达到90分以上 | 确认为通过专业科目30学分。 | 施教机构直接回传,会计人员无需申请。 | 无。 |
11 | 市财政局认可的其他形式 | 由文件另行规定。 | 由文件另行规定。 | 由文件另行规定。 |
备注:参加2022年度高级、正高级会计师的职称评审人员,公需课学习须按照当年度职称评审文件要求完成。
原文链接:http://www.gdqy.gov.cn/xxgk/zzjg/zfjg/qysczj/tzgga/content/post_15846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