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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2021年会计继续教育学习指南通知

责编:张峥林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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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1年度广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粤财会〔2018〕41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21年度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会计管理工作实际,现制定并发布2021年度广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部署要求,围绕我市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使命任务对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的迫切需求,为我市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多层次、全覆盖、立体化的继续教育保障。

二、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三、学习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详见附件1)。

四、学分要求及学习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累计完成不少于90学分,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2021年度公需科目及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确认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过期不办理补学补登。

(一)公需科目学习方式。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方式为远程学习,会计人员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s://kj.gdczt.gov.cn/,以下简称“省会计信息平台”)—业务办理—继续教育”账号,选择“公需课学习”,即可选择远程培训机构在线完成年度培训。

(二)专业科目学习方式。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形式可采用参加培训、发表论文等方式完成,具体内容及学分折算标准详见附件2。如采用培训方式完成,面授学习时间不少于3天,远程在线学习时间不少于24小时,远程培训机构名单经财政部门备案通过后在省会计信息平台中公布。如选择远程学习,会计人员登录“省会计信息平台—业务办理—继续教育”账号,选择“专业课学习”,即可选择远程培训机构在线完成年度培训。

五、继续教育考核与监督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同时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依法对我市会计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用人单位培训情况进行监督。市财政局每年对我市施教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承担以后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施教机构发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所列行为的,市财政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各区财政局应督促会计人员尽快完成信息采集工作,及时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确保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顺利开展。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计人员须在“省会计信息平台”完成信息采集后,方可使用该平台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二)自2020年4月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继续教育系统”)不再提供会计人员公需科目学习渠道。

为确保“省会计信息平台”与“省继续教育系统”数据对接的平稳进行和学时数据的准确完整,会计人员须在“省会计信息平台”和“省继续教育系统”分别建立个人账号,并确保账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一致。

附件:1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附件详情请见原文链接)

2 广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形式

3 2021年度广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名单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czj.gz.gov.cn/hjfw/tzgg/content/post_73507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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