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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试题《经济法》模拟卷(4)

责编:张峥林 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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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去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呢?在备考过程中,考生常常会通过试题进行知识点掌握程度,此次分享的是中级会计考试试题《经济法》模拟卷的综合题,属于最后一个大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综合题】

2017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乙的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并无保证条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乙和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1200万元;乙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乙在之后的8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100万元。

乙于与丙签订合同当日,与甲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作出约定。2017年 5月1日,丙依约向甲交付了机床。

2017年8月8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人身份将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戊公司。戊不知甲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甲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甲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2017年11月2日,由于乙连续3个月未付机床价款300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共500万元。乙认为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以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既无具体的保证条款,亦无单独的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乙的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关于甲与戊之间的机床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乙关于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丁与丙之间的保证关系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丁关于保证形式为一般保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若机床未被甲出售给戊,甲与乙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机床的所有权归属于谁?并说明理由。

(6)若甲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机床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不成立。根据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2)不成立。根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乙未支付的到期价款为300万元,已经超过总价款1200万元的五分之一。

(3)成立。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无保证条款,亦未另行订立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4)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机床的所有权归属于乙。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6)不属于破产财产。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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