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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教材第八章变动情况

责编:石丽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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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教材第八章变动情况

358页第11行

删除:预算是政府的命脉……因此,预算约束或预算的“刚性”主要体现在程序方面。

359页第13行

调整为:1.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原则。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确定的重点支出;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在支出安排的总量上按照年度财政收入规模安排支出,做到量力而行,收支平衡。

2.预算法定原则。

《预算法》明确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3.绩效原则。

绩效指政府支出应与有效公共服务的提供相匹配。绩效原则指政府应当将绩效贯穿于预算全过程。

4.跨年度预算平衡原则。

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的需要,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5.公开原则。

预算的公开性是指:一是预算公开,除法律规定或涉及利益的重大机密外,预算草案及依据应向人民代表公开,在预算通过后应向人民公开;二是预算的编制、审议和执行过程透明;三是决算数据公开。

6.完整性原则。

预算完整性原则,是指一切和政府有关的财政收支活动,都应该纳入预算当中,政府在预算活动外不许有任何其他的财政收支行为。《预算法》第四条规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362页倒数15行

删除:(三)政府预算体系……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363页倒数第10行

删除:(一)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例8-2】

366页倒数第2行

调整为:1.税收收入。

税收收入是预算收入的最主要的部分。目前,我国税收收入涉及18个税种,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行为税、财产税等。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3.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国有资源和资产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4.转移性收入。

转移性收入包括上级补助收入(主要是返还性收入、财政转移支付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上年结余收入等。

(1)上级补助收入。

①返还性收入。

现行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包括增值税返还、消费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成品油税费改革税收返还。地方各级财政取得的上述返还,成为其返还性的收入。

②财政转移支付收入。

为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在现行财政体制下,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中规定,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逐步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形成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转移支付制度。

369页第14行

增加:(一)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

1.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

2.中央政府公共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3.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预算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4.各级预算支出应当依照《预算法》规定,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

5.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6.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确定的重点支出。

(二)预算编制的方法和程序

369页倒数第6行

删除:(二)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例8-4】

371页倒数第5行

调整为:六、预算审查和批准

预算的审批,是指各级权力机关对同级政府所提出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和批准的活动。预算的审批是使预算草案转变为正式预算的关键阶段,只有经过审批的预算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预算主体必须遵守的正式预算。《预算法》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根据《预算法》的规定,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以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下一级政府依照前述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依照《预算法》的相关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374页第19行

调整为:七、预算执行与调整

(一)预算执行

预算执行,是组织完成预算收支任务的活动。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级国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二)预算调整

预算调整是因特殊情况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原来的预算作部分调整和变更。由于预算调整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预算案,因此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进行。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各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1)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2)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3)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4)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预算法》规定的程序,各级政府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对违反上述规定作出的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在预算执行中,地方各级政府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接受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接受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

378页第16行

调整为:八、决算

决算是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报告,在实质上则是对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决算是预算管理程序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在形式上包括决算报表和文字说明两部分。

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编制决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国务院审定,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依照《预算法》规定报送备案的决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该项决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经审议决定撤销的,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本级政府依照《预算法》规定重新编制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381页第6行

删除:十一、法律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95页第7行

删除: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

395页第12行

删除:2.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例8-11】

402页第12行

删除:随着科学技术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例8-12】

428页第11行

删除: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428页倒数第6行

删除:采购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希赛网的意见。

430页第1行

调整为:(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1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由招标人依法设立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希赛网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希赛网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434页第14行

删除:(四)有关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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