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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教材第二章变动情况

责编:石丽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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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31页倒数12行

“工商行政管理”调整为“市场监督管理”,下同。

36页倒数11行

“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调整为:“由审批部门在其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39页第18行

“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调整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39页第20行

删除:(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1页第3行

增加:【例2-5】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20万元出资,其后甲缴纳15万元,尚有5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会议上,甲请求免除其5万元出资义务。四名股东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关于本案,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决议有效,甲的出资义务已经免除

B.该决议无效,甲的出资义务未免除

C.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

D.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

【解析】正确答案是B。《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因此,甲应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股东会对于免除甲5万元出资义务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决议。

49页第2行

增加: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的规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依据《公司法》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1页第19行

增加:(3)注重调解。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①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②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③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④公司减资;⑤公司分立;⑥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53页第1行

原【例2-9】调整为:【例2-10】甲、乙两家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设立“丙航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登记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18年1月,丙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甲以专利技术出资,协议作价出资1 200万元。乙认缴出资1 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有9名成员,分别是9家国有企业的负责人。监事会有5名成员,其中1人是公司职工代表。

2018年2月,丙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19年3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5家股东赞成增资,该5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 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 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19年4月,丙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丁分公司。丁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丙公司是丁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1)丙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请说明理由。(2)丙公司首次股东会议的召开和决议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请说明理由。(3)丙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4)丙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5)丙公司是否应替丁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请说明理由。

【解析】(1)丙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均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而在丙公司的章程中却规定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有三处不合法:①丙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丙公司的股东乙出资1 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因此,首次股东会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②董事会的组成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丙公司由9家国有企业出资设立,董事会全部由企业负责人组成,没有公司职工代表,不合法。③监事会的组成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丙公司监事会成员5人,职工代表1人,不足1/3,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

(3)丙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4)丙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丙公司讨论表决时,同意的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未达到2/3的比例。因此,增资决议不合法。

(5)丙公司应替丁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担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58页第3行

删除【例2-11】

69页第14行

增加: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等事项。公司章程有关上述事项的规定,应当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71页第14行

调整为:【例2-16】甲公司、乙公司和朱某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公司”),丙公司共有200万股股份,甲公司持有丙公司40万股股份,乙公司持有丙公司20万股股份,朱某持有丙公司10万股股份,其余股份以无记名股票的形式发放募集。丙公司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丙公司为奖励公司杰出员工王某,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收购了本公司1万股股票,但是在转让给王某前,王某辞职,丙公司遂决定由公司自己持有这1万股股票,1年后再注销。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公司章程规定的9名董事有4名辞职,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于4名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2日前董事会通知了甲公司、乙公司和朱某,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张某持有丙公司6万股股票,张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出4名董事。周某持有丙公司2万股股票,但由于周某没有看到丙公司的公告,便没有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周某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第45日向法院申请撤销丙公司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的决议。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1)丙公司是否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为什么?(2)本案中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3)丙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4)丙公司董事会对张某提案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5)甲公司、乙公司、朱某、丙公司在增选4名董事的表决中各拥有多少表决权?(6)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周某的主张?为什么?

【解析】(1)丙公司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为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2)本案中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两处不符合法律规定:①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而非董事会决议;②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不能自己长期持有。(3)有两处不符合法律规定:①丙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只有5名成员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应该在3个月后方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②董事会应当于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不应当在召开12日前才通知和公告。(4)丙公司董事会对张某提案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张某拥有丙公司3%的股份,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丙公司董事会不应该对张某的提案不予理会。(5)甲公司拥有160万表决权,乙公司拥有80万表决权,朱某拥有40万表决权,丙公司没有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丙公司的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增选4名董事,所以每1股份拥有4个表决权。甲企业持有40万股股份,所以拥有160万表决权;乙企业持有20万股股份,所以拥有80万表决权;朱某持有10万股股份,所以拥有40万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所以丙公司没有表决权。(6)法院应当支持周某的主张。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周某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

74页第17行

增加: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的规定,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79页倒数第4行

增加:【例2-17】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张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丁公司”),其中甲公司出资40%,乙公司和丙公司各出资20%,张某和李某各出资10%。公司成立后,乙公司未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直接将自己10%的股份转让给丙公司。张某拟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陈某,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甲公司和李某表示同意,但都表示要购买张某的股份,乙公司一直不作回复,丙公司明确表示反对。张某与甲公司、李某和陈某谈判,甲公司、李某和陈某的出价均为50万元,甲公司和李某表示要分期支付,陈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张某遂将股份转让给陈某。陈某受让股权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更换公司董事,董事会不予理会,陈某要求丁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丁公司拒绝,陈某起诉丁公司要求收购自己的股份,法院判决陈某败诉。丁公司总经理王某购买的新设备质次价高,李某经调查了解到王某收受了对方公司的贿赂,李某向监事会反映,监事会迟迟不予答复。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1)乙公司直接将股权转让给丙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2)张某将股份转让给陈某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3)法院判决陈某败诉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4)李某如何保护公司利益?

【解析】(1)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张某根据法律的规定,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甲公司和李某同意,乙公司迟迟不答复,视为同意,除张某外,4名股东有3名同意,张某可以将股份转让给陈某。虽然甲公司和李某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是陈某的条件优于甲公司和李某,所以张某可以将股份转让给陈某。(3)法院判决陈某败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①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④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本题中董事会不依法召集股东会会议不属于股东要求公司收购自己股份的法定情形。(4)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以公司名义起诉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公司损失,监事会拒绝起诉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起诉,李某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公司损失。

80页第10行

删除: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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