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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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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情况下,法院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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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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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申请人可以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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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仲裁裁决的上述法定撤销情形包括:(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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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