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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责编:石丽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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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浙财会〔2019〕2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由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自动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的,宁波地区考生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登记,其他考生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负责登记。

三、参加其他方式继续教育,由继续教育组织部门(单位)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地财政部门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无误后予以登记。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与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提高服务意识,共同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五、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会〔2013〕43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财政部人力社保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请查看原文链接)

原文链接:http://czt.zj.gov.cn/art/2019/4/30/art_1164176_339323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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