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主要背景
2014年2月,我局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制定实施了《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沪财会〔2014〕16号,以下简称“原《实施办法》”)。原《实施办法》较好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有效规范了本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确保近年来本市会计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序开展,有效提升了会计人员专业素质。
201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会计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为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财政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要求,我局研究起草了新的《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新《实施办法》的主要变化及内容
(一)继续教育范围方面。因《会计法》修订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继续教育的范围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改为“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同时,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改成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二)管理体制方面。《规定》中明确: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共同负责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因此,本次《实施办法》将管理体制由原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改为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共同负责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三)继续教育内容方面。由原“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职业道德”等侧重于会计专业培训,改为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在内的培训,财政部和人社部将定期发布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本市将根据指南,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确定本市继续教育内容。
(四)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方面。按照《规定》,由原“每年不少于24学分”改为“每年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同时,根据有关财政部、人社部发布的答记者问中明确“考虑到各地区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学分计量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各地可适当调整学分与学时的对应标准以及相关的认定和计量方式”的要求,本市《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有关继续教育学分计量和折算标准,以及学分登记管理要求。
(五)继续教育机构管理方面。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在原有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本市《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要求,包括师资管理要求、教学管理要求、档案管理要求等。
(六)考核与评价方面。本次《规定》强化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考核和评价,提出用人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在开展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聘、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重要依据。同时,明确提出要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评估管理。对此,本市《实施办法》进一步落实和细化了对继续教育的考核评价、机构评估的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