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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20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报名通知

责编:石丽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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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20〕1号)的要求,现将本市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中、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 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4.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或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计算时间为2018年3月至2020年2月)。

(二)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 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 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 具备博士学位。

6.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三)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 具备博士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本通知所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本通知所述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参加中级资格考试工作年限为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报考人员在本市会计人员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包括历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是判断其会计工作年限的参考依据。

(四)符合报名条件并在本市合法就业或求学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境外人士参加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40号)的有关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合法工作的境外人士,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上述(四)、(五)人员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具备相应级别报名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

(六)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应在考试前完成本市会计人员信息登记,以免影响报考资质审核。

二、考试科目

(一)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全部实行无纸化考试。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

(二)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全部实行无纸化考试。

三、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报名时间:2020年3月16日10:00开始至3月20日24:00结束;第二阶段报名时间:2020年3月25日10:00开始至3月31日24:00结束。考试报名统一通过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网(http://kzp.mof.gov.cn)进行网上报名,考试报名及缴费均在3月31日24时截止。

(二)准考证打印时间:2020年8月27日10:00至9月2日24:00时限内登录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网(http://kzp.mof.gov.cn)下载打印准考证。未在上述时限内打印准考证的,视作放弃考试。

(三)考试时间:

1. 中级资格考试于2020年9月5日—6日举行。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时间.png

2.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日期为9月6日(星期日),考试时间为8:30-12:00。

四、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

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0年度中、高级资格考试大纲。报考人员报名时,可根据提示,自愿订购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

五、报名费用

(一)根据本市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报考中级资格的人员每人应交报名费10元、每科应交考务费40元。报名费、考务费均应在报名时一次在线付清。

(二)报考高级资格的人员,免交报名费和考务费。

六、证书领取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的人员,经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可领取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具体事宜另行公告。

参加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可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下载打印考试合格成绩单,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

七、其它事项

(一)为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及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本市实行报名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应认真对照报名条件签署承诺书。对提交信息不实、伪造报名资料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以及考试期间违纪违规的,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取消考试成绩、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向社会公布、将失信情况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严肃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二)为严肃考试纪律,全国会计考办和本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将于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并组织专家进行雷同答卷的甄别和判定,对认定为雷同答卷的,按规定给予成绩无效处理,涉及违纪作弊的按相关规定追加处理。

(三)符合报考条件的新片区境外人士,须在3月16日至20日第一阶段报名期间向新片区管委会申请资格审核。经审核通过,方可在3月25日至3月31日第二阶段报名期间登录报名系统完成报名。具体审核要求请咨询新片区管委会(电话:68289698-8029)

(四)报考人员可拨打以下咨询电话或各区咨询服务点电话咨询。也可关注上海财政网和“上海财政”微信公众号,及时获得相关考试信息。

咨询电话:63770882、63188029、63188356、63188335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 13:00—16:30

附件:各区咨询服务点电话

报考地联系电话.png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s://www.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hj_9035/hjzyzg_9038/202002/t20200220_1822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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