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材第58页【例5-2】分析中的(2),原25%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教材上是90 000 000元。但是此长期股权是从同一控制下的B公司获得的,是否应当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330 000 000*25%)来计量?
答:该例中A公司取得统一控制下的B公司25%的股份,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90 000 000元。后续A公司对B公司形成控制时,在合并日上述25%的股份的原账面价值即为90 000 000元,此时,A公司应当以该金额作为合并日账面价值的计算基础,不应当以330 000 000*25%来计量。
2.教材第30页【例3-2】(2)中,对于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分期抵扣问题。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的相关内容有调整,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请问: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是按最新的当年一次性抵扣,还是还按60%和40%分两年抵扣?考生对此应如何掌握?
答: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相应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应据此进行调整。教材出版时新规定尚未发布,考生可按新的税收政策进行掌握。
3.教材第239页【例15-3】分析第二段,甲公司于当期发生的10 000 000元研究开发支出中,可在税前扣除的金额为6 000 000 元。此处是否为旧的50%加计扣除、未按修改后的75%加计扣除导致?
答:【例15-3】是解释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的,10 000000元研究开发支出中,形成无形资产的成本为6 000 000元,其计税基础为10 500 000元(6 000 000×175%),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 500 000元。至于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按照税法规定,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