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宁财(会)发〔2019〕211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全面掌握会计人员基本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含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会计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采集原则
本次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属地实施的原则,即按照在职在岗的会计人员在工作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其他会计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监督指导全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管理、统筹协调等工作。
各市、县(区)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审核确认工作。
三、采集时限
集中采集阶段:2019年3月11日开始,2019年4月30日截止。
长期采集阶段:集中采集阶段结束后,已经登记注册的会计人员可根据个人信息变化情况,登录系统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新增会计人员可登录系统注册填报个人信息。
从2019年起,每三年自治区财政厅将对宁夏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的“僵尸账户”和数据进行清理。
四、采集流程
登录网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http://www.nxcz.gov.cn)
单位用户注册:为保证我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数据的真实性,会计人员需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选择会计管理栏,点击“宁夏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单位用户注册认证,再进行会计人员个人信息采集。未在系统中注册单位信息的,会计人员注册时将无法选择单位,无法进行采集。
个人用户注册:单位用户注册成功后,自行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选择会计管理栏,点击“宁夏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采集、填报个人信息(上传个人相关资料)并提交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对会计人员基础信息进行真实性审核后,提交当地财政局审核备案。本次信息采集实行个人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确认的方式。
各市、县(区)财政局: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单位信息、会计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对会计人员上传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在网上进行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要求会计人员重新上传有关资料,直到会计人员信息审核确认完成为止。
五、采集要求
(一)本次采集的会计人员信息是按照全国会计人员管理要求的基本信息,会计人员务必如实填写,以免将来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高级或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继续教育学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等相关事项时无法正常使用基本信息。
(二)会计人员在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过程中,同时在网上提交上传本人的相关资料扫描件,主要包括:
1.白底一寸免冠近期三个月内的照片(像素、规格、大小等按要求上传);
2.身份证正面和反面;
3.全日制(非全日制)较高学历(学位)证书;
4.专业技术(较高)资格证书;
5.基础信息表(含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及其他信息),打印加盖工作单位公章;
6.资产评估师证书;
7.税务师证书;
8.注册会计师证书;
9.会计高端人才证书;
(三)为保证我区会计人员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会计人员此次信息登记确认后,如以后再有信息变更的,请及时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进行信息变更,当地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确认,以确保会计人员信息的持续、准确和有效。
(四)新采集的信息将作为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基本信息资料,未按要求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各级财政部门视同会计人员放弃信息采集登记,或本人不再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人员从业信息将逐步与税务、审计、工商等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五)各级财政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做到宣传无死角,确保本地区广大会计人员应知应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相关要求和政策,并安排专人、专机负责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确保4月30日前保质保量地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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