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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师考试终端与业务培训世界贸易组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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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事会下设以下3个理事会。①货物贸易理事会,负责《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及其他货物贸易协议有关事宜。②服务贸易理事会,监督执行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分部门协议有关事宜。③知识产权理事会,监督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这些理事会可视情况自行拟订议事规则,经总理事会批准执行。所有成员方均可参加各理事会。

总理事会下设以下3个理事会。

①货物贸易理事会,负责《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及其他货物贸易协议有关事宜。

②服务贸易理事会,监督执行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分部门协议有关事宜。

③知识产权理事会,监督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这些理事会可视情况自行拟订议事规则,经总理事会批准执行。所有成员方均可参加各理事会。

  (3)各专门委员会

部长会议下设专门委员会,以处理特定的贸易及其他有关事宜。现已设立10多个专门委员会。

(4)秘书处与总干事

世贸组织成立由一位总干事领导的世贸组织秘书处,世贸组织秘书处设在瑞士日内瓦。

总干事由部长会议选定,并明确总干事的权力、职责、服务条件及任期规则。世贸组织总干事主要以下列身份参与世贸组织的活动。

①扞卫者:他可以最大限度地向各成员施加影响,要求他们遵守世贸组织规则。

②引导人:总干事要考虑和预见世贸组织的最佳发展方针。

③调停人:其职责之一是帮助各成员方解决它们之间所发生的争议。

④管理者:总干事负责秘书处工作,管理预算和所有成员方有关的行政事务。

⑤主持人:总干事要主持协商、主持非正式谈判,避免争议。

6.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1)贸易自由化原则

贸易自由化就是各成员方通过多边贸易谈判,降低和约束关税,取消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扩大本国市场准入度,以展开竞争、鼓励发展,捉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世界性的分工和贸易发展,扩大市场,使消费者得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

由于世贸组织各成员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因此,贸易自由化不是绝对的,贸易自由化是个渐进的过程,并允许发展中成员方贸易自由化进程慢于发达成员方,贸易自由化程度低于发达成员方。

(2)非歧视待遇原则

非歧视待遇又称无差别待遇。它要求成员双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对成员对方实施歧视待遇。在世贸组织中,非歧视原则由最惠国待遇原则、互惠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体现出来。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成品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在贸易上的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成员对方。

互惠待遇又称互惠互利。互惠待遇如果只是双边协定,那么它是一种差别待遇。在世贸组织中,互惠待遇实际上具有最惠国待遇的多边协定的特点,即成员方双方给予的互惠待遇,其他成员方同样享受。但少数单项协议例外,如《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等。

国民待遇是指一缔约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到另一缔约方后,在销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所适用的法令、法规和条例等方面,享受与该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它专指外国成员方的自然人、法人、商船在民商事方面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寓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知识产权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及其他协议的相关条款中。

(3)关税保护和一般地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1947年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均承认以合理关税保护国内市场是合法的。因为关税主要影响价格,透明度高,谈判比较容易,而且比较容易执行非歧视原则,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4)稳定贸易原则

为使国际贸易或世界市场具有可预见性并稳定发展,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采取了以下办法:通过关税减让约束成员的关税;通过承诺义务,开放服务市场,稳定服务贸易发展;对非关税壁垒采取约束和减少的措施,减少其对国际贸易发展的消极作用。

(5)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根据市场供求价格进行的国际商务活动。如以低于此价格出口,使别国同类产品生产厂商受到伤害,或人为地限制进口,对知识产权不加以保护等活动统称为不公平竞争行为。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为促进公平竞争而采取的措施有:反倾销、反出口补贴;纺织品服装和农产品贸易“回归”到多边自由贸易体制中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扩大公平竞争机会。

(6)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内容包括海关的有关规定和各成员方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规定等。保持透明度的措施包括不得实施不公布的贸易政策;各成员方维持或尽快建立司法、仲裁的法庭或程序;确定各成员方已有的调查程序,但要向成员方全体提供该程序的详细资料,以及设立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进行贸易政策审议。

(7)对发展中成员给予照顾原则

允许发展中成员方用较长的时间履行义务,或有较长的过渡期;允许发展中成员方在履行义务时有较大的灵活性,如《农产品协议》规定,原则上取消并禁止进口数量限制。但在特定条件下,发展中成员方可采用进口限制措施,通常可达10年之久;规定发达成员对发展中成员提供技术援助。

(8)区域性贸易安排原则

区域性贸易安排是指一些和地区通过协议组成经济集团,成员内部相互废除或减少进口壁垒,目的在于保证这些安排能便于集团内部的贸易,而又不提高对非成员方的贸易壁鱼。

(9)允许例外和实施保障措施原则

考虑到成员方经济发展水平的不一致和为减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不稳定和突发因素的破坏作用,允许成员方采取例外和保障措施,即不承担和履行已承诺的义务,对进口采取紧急的保障措施,如提高关税、实施数量限制和特殊限制等,但是必须符合世贸组织关于实施保障措施的各种约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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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最后更新于 202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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