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案件的范围: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2)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案件;
(3)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案件;
(4)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案件;
(5)行政主体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6)认为“行政主体”(而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社会保险金的案件;
(7)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案件;
(8)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案件;
(9)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案件;
(10)除以上规定之外,行政主体的行政裁决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检查行为、行政奖励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征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登记等,均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提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身权”、“财产权”,以及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其他权益(如政治权利、劳动权、休息权、文化权、公平竞争权、知情权、受教育权、查阅权等)受到行政行为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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