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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1.构成要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但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2)须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
(3)相对人须为善意;
(4)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2.法律效果
(1)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2)相对人有撤销权。表见代理旨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善意相对人有权选择。既可按狭义无权代理,享有撤销权;也可按表见代理,接受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代理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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