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有()。
A.甲公司会计张三利用每周末到乙事务所做业余审计助理的兼职所得
B.李四退休后再任职取得的所得
C.任职于杂志社的记者王五在本单位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D.某公司总经理赵六兼任本公司董事取得的董事费所得
A.甲公司会计张三利用每周末到乙事务所做业余审计助理的兼职所得
B.李四退休后再任职取得的所得
C.任职于杂志社的记者王五在本单位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D.某公司总经理赵六兼任本公司董事取得的董事费所得
A.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方式承包出租汽车经营单位的出租车,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
B.杂志社的编辑在本单位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C.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
D.个人在公司任职,同时兼任董事取得的董事费收入
A.编剧从任职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
B.雇主为员工购买的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
C.个人从任职的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
D.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所得
E.任职、受雇于报社、杂志社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A.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
B.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
C.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
D.某股份公司为股东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
E.非本单位报刊、杂志的专业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A.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按“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B.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按“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C.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酬收入,应按“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D.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A.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B.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C.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D.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F.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A.个人因任职而取得的年终加薪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B.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劳动分红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C.个人因任职而取得的津贴、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D.个人取得的与任职有关的、以有价证券形式支付的所得,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A.出版社的专业作者翻译的作品在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
B.某学校老师在任职学校的校报上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收入
C.光明杂志社的记者在自己报社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D.《财会学习》杂志的编辑在该杂志上发表文章取得的所得
E.某大学教授在某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A.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B.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C.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D.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