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出资10万元,同时通过购买并使用伪造的商业零售发票,虚填商品实物价值人民币50万元,骗取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以60万元注册资本取得“XX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后甲、乙又合谋将上述10万元资本金转移用于注册另一公司。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
A.虚报注册资本罪
B.虚假出资罪
C.虚报注册资本罪与抽逃出资罪
D.虚假出资罪与抽逃出资罪
A.虚报注册资本罪
B.虚假出资罪
C.虚报注册资本罪与抽逃出资罪
D.虚假出资罪与抽逃出资罪
A.虚报注册资本罪
B.虚假出资罪
C.抽逃出资罪
D.无罪
A.张三与自己所代表的公司签订一份虚假购货合同,以支付货款的名义.由天问公司支付给自己50万元
B.李四以公司总经理身份,与自己所控制的另一公司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将15万元的设备款虚报成65万元,并已由天问公司实际转账支付
C.王五擅自将天问公司若干贵重设备拿回家
D.3人决议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并进行分配
A.甲出资的面包车无需移转所有权,但须交公司管理和使用
B.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2万元
C.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达到4万元
D.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A.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
B. 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
C. 高才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10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
D. 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要求高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根据协议、合同和章程的规定,丙有限责任公司申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 00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出资60%和40%,在2008年5月1日和2008年8月15日之前分两期交纳,每期交纳各自出资额的50%。
(2)第一期出资已于2008年5月1曰到位,其中,甲公司以货币资金90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货币资金600万元出资。上述出资已经EFG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于2008年5月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文号为“黑E会验字第32号”。
(3)第二期出资已于2008年8月15日到位,其中,甲公司以货币资金90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货币资金600万元出资。
要求:
(1)简要回答第一期出资验资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哪些资料以形成审验证据?
(2)请回答被审验单位第一期出资的出资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请回答被审验单位第二期出资的出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请代为编制第二期出资的验资报告说明段。
A.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B.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C.虚报注册资本罪
D.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