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原系某企业保卫科工作人员,后被借调到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治安科工作。2015年2月期间,郑某受指派与民警杨某等人查办一起盗窃案。郑某参与了传唤、抓捕、审讯等工作,具有侦查职责。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汪某进行传唤后,明知汪某为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汪某的父母宴请及2000元财物之后,郑某放弃了对汪某的抓捕,亦未向治安科领导汇报,致使汪某一年多不能归案。郑某的行为构成:()
A.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B.包庇罪
C.徇私枉法罪
D.玩忽职守罪
A.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B.包庇罪
C.徇私枉法罪
D.玩忽职守罪
A.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B.包庇罪
C.徇私枉法罪
D.玩忽职守罪
A.省渔政总队验船师郑某,明知有8艘渔船存在套用船号等问题,按规定应注销,却为船主办理船检证书,船主领取国家柴油补贴640万元。郑某构成滥用职权罪
B.刑警曾某办理冯某抢劫案,明知冯某被取保候审后未定期到派出所报到,曾某也未依法传唤冯某或将案件移送起诉或变更强制措施。期间,冯某再次犯罪。曾某构成徇私枉法罪
C.律师于某担任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从法院复印马某贪污案的案卷材料,允许马某亲属朱某查阅。朱某随后游说证人,使数名证人向于某出具了虚假证明材料。于某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D.公安局协警闫某,在协助抓捕行动中,向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李某通风报信,导致李某等主要犯罪分子潜逃。闫某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A.不可以。郑某的行为在程序上是合法的,因为经过公安局领导的批准
B.可以。因为郑某的行为存在故意
C.可以。因为郑某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
D.不可以。我国《国家赔偿法》上对此种情形未列举规定
A.不可以。郑某的行为在程序上是合法的,因为经过公安局领导的批准
B.可以。因为郑某的行为存在故意
C.可以。因为郑某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
D.不可以。我国《国家赔偿法》上对此种情形未列举规定
妻子在中间人的主持下,达成“私了”。后汪某父母得知儿子身亡,坚决不同意私了,遂向当地公安部门告发。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之后,移送检察院。最后,法院判处范某无期徒刑,同时判决范某向汪某的家属承担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该案件形成多种法律关系
B引起范某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属于法律事件
C该案件中,范某与检察院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D范某与汪某的家属之间不形成实体法律关系
A.李某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B.李某指定女友汪某为受益人,但汪某曾经想杀害李某,未遂
C.李某指定女友汪某为受益人,但汪某放弃受益权
D.李某指定女友汪某为受益人,但汪某先于李某死亡
A.郑某工作前必须确认对高某、薛某、朱某是否具备资质,开展此项工作是否适当
B.郑某除明确监护对象和内容外,还应明确监护范围
C.郑某发现薛某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告知工作负责人王某进行制止
D.郑某需临时离开现场,告知高某做好监护后离开现场
E.郑某工作前应再次交代现场安全措施
F.郑某应对监护范围内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A.汪某父母
B.汪某妻子
C.汪某女儿
D.汪某妻子和汪某女儿
A.法院可根据叶某提交的借条复印件,结合刘某的证言对案涉借款事实进行审查判断
B.叶某提交给法院的借条复印件是案涉借款事实的传来证据
C.法院可认定汪某向叶某借款3万元的事实
D.法院可对汪某进行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