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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必须在3年成绩有效期内通过。
高级社会工作师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颁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自颁发之日起,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在该证明有效期内,符合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通过评审且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
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根据民政部发布的“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规定,社会工作师证书必须自获得之日起1年内到有关部门进行首次登记,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再登记每3年一次。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持有登记证书并且在再登记受理期限内;
3、接受社会工作师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
4、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