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说明
一、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民政部共同组织实施,采用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考试合格,颁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自颁发之日起,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
二、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实务(高级)》。
三、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为闭卷考试,在答题卡上作答。
四、考试试题类型及时间如下:
五、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知识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社会工作实务(高级)考试大纲
考试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科目考试,考察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秉持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与伦理规范,熟练掌握社会工作理论、方法和技巧,灵活运用相关政策法规,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管理、督导和研究的综合能力。
考试内容
一、社会工作与社会发展
(一)我国社会工作发展的基本原则
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
3.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4. 坚持职业化、专业化、本土化的发展路径
(二)当代中国社会工作的发展历程
1. 改革开放前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
2. 改革开放至党的十八大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
3. 新时代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
(三) 西方社会工作的发展历程
1. 西方社会工作的产生
2. 西方社会工作的形成
3. 西方社会工作的专业发展
二、社会工作的价值观与专业伦理
(一)中国和西方社会福利思想对社会工作的影响
(二)社会工作价值观
1. 社会工作价值观的内容
2. 社会工作价值观的运用
(三)社会工作专业伦理
1. 社会工作专业伦理的内容
2. 社会工作中的伦理难题及处理
三、社会工作理论及其应用
(一)心理动力理论及其在社会工作中的应用
(二)认知行为理论及其在社会工作中的应用
(三)人本主义、存在主义理论及其在社会工作中的应用
(四)系统理论、生态系统理论及其在社会工作中的应用
(五)增能理论及其在社会工作中的应用
(六)叙事理论及其在社会工作中的应用
(七)寻解视角及其在社会工作中的应用
(八)优势视角及其在社会工作中的应用
(九)女性主义视角及其在社会工作中的应用
(十)社会发展视角及其在社会工作中的应用
四、社会工作直接服务方法及其应用
(一)个案工作
1. 个案工作的主要模式及其应用
2. 个案工作的实务技巧及其应用
(二)小组工作
1. 小组工作的主要模式及其应用
2. 小组工作的实务技巧及其应用
(三)社区工作
1. 社区工作的主要模式及其应用
2. 社区工作的实务技巧及其应用
(四)整合社会工作方法
五、社会服务方案(项目)设计与管理
(一)社会服务方案(项目)设计与管理的理论及应用
(二)社会服务方案(项目)设计
(三) 社会服务方案(项目)实施
(四)社会服务方案(项目)评估
六、社会工作督导
(一)督导的功能与督导伦理
(二)督导的方法及其应用
1. 个别督导及其应用
2. 团体督导及其应用
3. 同辈督导及其应用
七、社会工作研究
(一)社会工作研究的方法论
(二)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
(三)具体研究方法
(四)资料的收集与分析
(五)研究报告的撰写
(六)研究伦理
八、社会工作实务领域
(一)儿童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理论与方法
(二)青少年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理论与方法
(三)老年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理论与方法
(四)妇女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理论与方法
(五)残疾人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理论与方法
(六)司法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理论与方法
(七)优抚安置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理论与方法
(八)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理论与方法
(九)家庭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理论与方法
(十)学校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理论与方法
(十一)社区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理论与方法
(十二)医务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理论与方法
(十三)企业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理论与方法
九、社会工作法规政策与实务
(一)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和社会工作实践的关系
(二)我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依据与保障
1. 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
2.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政策
3. 推进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
(三)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
(四)我国特定人群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
(五)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六)我国人民调解、信访工作和突发事件应对的法规与政策
(七)我国社区矫正、禁毒和治安管理法规与政策
(八)我国烈士褒扬与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
(九)我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建设法规与政策
(十)我国慈善事业与志愿服务法规与政策
(十一)我国社会组织法规与政策
(十二)我国劳动就业法规与政策
(十三)我国卫生、健康与人口法规与政策
(十四)我国社会保险法规与政策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能力,加强社会工作者职业化管理与激励保障,根据《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和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是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的高级级别,英文译为Senior Social Worker。
第三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
第四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共同成立的“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负责研究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相关政策、评价标准,以及考试的日常管理和评审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地高级社会工作师的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逐步推动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有序承接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
第二章 职业素质与能力
第五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坚定正确政治立场,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使命感,秉承社会工作专业理念,遵守社会工作职业道德,积极维护职业形象。
第七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解决复杂疑难专业问题;
(二)能够发挥专业骨干作用,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社会服务方案或项目,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三)能够对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开展专业督导,帮助其解决专业难题,提高职业能力;
(四)能够开展社会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总结提炼社会工作实务经验,创新社会工作专业方法,针对具体社会问题的解决及有关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
第八条 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的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定期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与能力。
第三章 考 试
第九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条 民政部负责组织希赛网编写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审题、阅卷,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希赛网审定考试大纲,会同民政部确定考试合格标准。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考试设《社会工作实务(高级)》科目。主要考察者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理论、方法、技巧及相关法规政策开展服务、管理、督导和研究的综合能力。
考试时间为180分钟,采取闭卷作答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热爱社会工作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三)在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师(中级)资格后,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第十三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报名。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资格审核,审查合格后,由考试管理机构核发准考证。人员凭准考证及有关身份证明,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十四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知识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五条 对达到考试合格标准的人员,颁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自颁发之日起,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六条 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负责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承担本地区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由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承担。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组建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也可组建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鼓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经授权后组建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组建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人员的评审工作。中央和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在京单位人员的评审工作,由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负责,驻各地的中央和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人员的评审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亦可根据情况委托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不具备组建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委托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第十九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坚定正确政治立场,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较高社会工作专业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且具有10年以上社会工作从业经历。
(二)具有正高级职称,且具有10年以上社会工作教学、科研或实务经历。
第二十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应由25人以上组成,应统筹考虑评委的专业背景和工作领域。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成员应适时调整,逐步实现以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的评委为主体。探索组建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希赛网库。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十二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资格审核、希赛网评审的基本程序进行。
个人申请。申请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准备申报材料,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评审申请。
单位推荐。申报材料应当在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单位为申请人出具同意其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推荐意见。
资格审核。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负责审核中央和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在京单位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
希赛网评审。资格审核通过后,由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通过面试答辩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二)所在单位出具了同意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推荐意见;
(三)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后,近五年来社会工作从业经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20个直接服务案例,且平均每年从事社会工作专业督导时间不少于75小时。服务案例和专业督导情况应有完整记录。
2. 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10个直接服务案例,且平均每年从事社会工作专业督导时间不少于150小时。服务案例和专业督导情况应有完整记录。
(四)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后,其社会工作业绩和贡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3个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第三方绩效评价均为优秀。
2.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省级及以上或2项地市级社会工作研究课题。
3. 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1个省级及以上或2个地市级社会工作政策、标准、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被主管部门采纳。
4. 在实践过程中探索形成的社会工作专业方法、模式或案例等,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获得同行广泛认可,具有重要推广使用价值。
第二十四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结果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由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组织公示。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五章 评价工作纪律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对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地区应不断完善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规章制度,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客观、公正。
第二十六条 坚持考试、评审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评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保密期内不得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也不得举办或者参与和考试、评审相关的培训,不得强迫申请人参加与考试、评审相关的培训。
第二十七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考试、评审工作纪律的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按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申请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人员,有违反评价纪律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1号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考试违纪违规的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按照本办法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