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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标准暂行管理办法[2]

责编:Kiesen 2009-01-22

第八条 实物标准,由标准局统一编号,并发给质量合格证书。

实物标准的编号方法为实物标准代号“GSB”加《标准文献分类法》的一级类目、二级类目的代号与二级类目范围内的顺序号、年代号相结合的办法:

  第九条 实物标准应规定有效使用日期。逾期的实物标准须经复验后予以确认或废除。

第十条 实物标准的质量监督由标准局授权的单位负责。实物标准的复验由标准局和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对实物标准的定值有异议的单位,可向主管部门或全国实物标准委员会提出复验要求,必要时由标准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

  第十二条 实物标准由批准的承制单位和主管部门,省、直辖市、自治区标准(标准计量)局指定的单位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实物标准进行销售和倒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标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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